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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主管述職管理制度 一、 目的 1. 強化績效結果導向,促進計劃目標的達成。 2. 促進完善工作匯報溝通、監督指導的規范化運作機制。 3. 增強跨部門溝通交流,提高跨部門合作效率。 二、 原則 1. 以績效結果導向原則,關注最終結果目標的達成。 2. 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以數據和事實說話。 3. 堅持述職與評估、述職與改進相結合,面向未來績效的提高。 三、 適用范圍 1.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管委會以下主管人員(新晉主管需滿三個月) 。 2. 本制度規定了管理人員述職周期、述職內容、述職形式、述職結果應用等事 項。 四、 述職對象 管委會成員;直接上級;其他部門主管。 五、 述職周期 1. 述職周期原則上為每月一次,如需要,直接上級可要求述職者臨時述職。 2. 述職時間一般安排在每月部門主管例會上。 如特殊情況,最多可延續 1個月。 六、 述職組織 人力資源部是管理人員述職的組織部門, 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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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令 部令 第 29 號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已于 2014年 12月 15日由環境 保護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15年 1月 1日起施行。 部長 周生賢 2014年 12月 19日 附件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實施查封、扣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 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以下稱排污者) 違反法律法規 規定排放污染物,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造 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實施查封、扣押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 扣押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 政經費預算,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四條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