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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 區)房屋拆遷的 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 設項目順利進行,依據《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 二十七條規定,結合開發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開發區內的集體土地、 國有農用土地以及其他 國有土地上,因規劃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并需對 被拆遷人補償、安臵的,適用本辦法。 因長江大橋建設、 高速公路建設等項目進行拆遷, 江蘇省 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開發區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 對被拆遷人給予 補償、安臵;被拆遷人應當服從建設項目的需要,在拆遷補 償安臵協議約定或者開發區管委會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 完成搬遷,搬遷期限不得超出規定的拆遷期限。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