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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0號《上海市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規定》已經2007年4月2日市政府第13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5月5日起施行。市長韓正二○○七年四月五日(2007年4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0號公布)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加強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設施正常運行,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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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市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規定 (2007年 4月 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70號公布)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設施正常運 行,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 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消防設施的配置、維修、保養和檢測, 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定義) 本規定所稱的建筑消防設施, 是指依照國家和本市消防技術 標準的要求,在建筑物、構筑物中配置的火災報警、防火分隔、 防煙排煙、安全疏散、滅火救援等設施。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公安局是本市建筑消防設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市和區 縣級公安消防部門對建筑消防設施管理實施具體監督。 市建設、規劃、房地資源、安全生產監管、質量技監、工商 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 做好建筑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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