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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表 說明: 1.按建設部《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 (建質【 2008】76 號)文件規 定,凡在建筑施工現場使用的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在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 30日 內必須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凡未經登記 的起重機械,立即拆除,不得在施工現場使用。 2.提供以下備案材料:建筑起重機械備案證明;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合同; 建筑起重機械檢驗報告和安裝驗收資料; 使用單位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 建筑 起重機械維修保養等管理制度; 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預案; 如一個施 工現場有多臺塔吊,應設防碰撞措施。以上材料提供原件幾復印件。 起重機械 名 稱 設備備案 編 號 產權單位 安裝單位 使用單位 監理單位 檢測檢驗 機 構 檢測檢驗報告 編號 工程名稱 項目經理 使用單位意見: 產權單位意見 : 安裝單位意見: 監理單位意見: 使用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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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設廳 關于印發《四川省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實施意見》的通知 川建發 [2008]65 號 各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擴權試點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根據建設部《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 166號)和《關于印發 <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 >的 通知》(建質 [2008]76 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省建設廳制定了《四川省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實施意見》,現印發給 你們,請認真貫徹。 四川省建設廳 二〇〇八年九月四日 附件: 四川省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實施意見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省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做好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管理工作,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 產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393號)、《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 166 號)和《關 于印發 <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 >的通知》(建質 [2008]76 號)要求,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