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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設計規范局部修訂 前言 汶川地震表明,嚴格按照現行規范進行設計、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當地設防烈度 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沒有出現倒塌破壞,有效地保護了人民的生命安全。說明我國在 1976年 唐山地震后,建設部做出房屋從 6度開始抗震設防和按高于設防烈度一度的“大震”不倒塌的 設防目標進行抗震設計的決策,是正確的。 根據建設部落實國務院《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的要求,依據地震局修編的災區地 震動參數的第 1號修改單,相應變更了災區的設防烈度,并擬增加部分條文的修訂,合計改動 28~29條,其內容統計如下: 1. 災區設防烈度變更,涉及四川、陜西、甘肅,共 3條。 2. 材料性能按產品標準修改, 2條,其中有強制性條文 1條。 3. 強制性條文 15條。原有條文的文字調整 6條,主要涉及設防分類和建筑方案設計;刪去關 于隔震、減震適用范圍限制的規定 1條;新增涉及結構構件基本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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