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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發展很快, 在許多方面取得了成功, 但仍 有不成熟的地方,目前難以準確地定義。如從重要屬性來說,大 體上可作如下表述:所謂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具有相應資質的工 程監理企業,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承擔其項目管理工作,并代 表建設單位對承建單位的建設行為進行監控的專業化服務活動。 建設單位,也稱為業主、項目法人,是委托監理的一方。建設單 位在工程建設的中擁有確定建設工程規模、標準、功能以及選擇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等工程建設中重大問題的決定權。 工程監理企業是指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具有監理資質證書的 依法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業務活動的經濟組織。 下邊就針對監理工作介紹一下我對監理工作的認識: 一、監理工作依據及工作目標 (一)監理工作依據 1、《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書》 ;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協議條款; 3、工程設計施工圖及相關技術文件; 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