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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層高控制及容積率指標計算規則 一、制定目的: 為規范建筑層高設計,合理利用城市空間、地下空間,提高城市環境,鼓勵建筑 底層設架空層。特制定本規則。 二、適用范圍: 本規則適用范圍為杭州市城市規劃區內(不含蕭山、余杭)的商業建筑、辦公建 筑、住宅(包括各類公寓、排屋、別墅等)建筑,不包括工業、倉儲、文化體育、 教育等建筑類別。 三、基本規定: 1、住宅建筑當層高大于等于 4.5 米,不論層內是否有隔層,計算容積率指標時, 建筑面積均按該層面積乘 1.5 倍計算。躍層式住宅、別墅等當起居室(廳)層高 在戶內通高時可按其實際面積計入容積率。 2、辦公建筑當層高大于等于 4.8 米,不論層內是否有隔層,計算容積率指標時, 建筑面積均按該層面積乘 1.5 倍計算。門廳、大堂、中庭、內廊、采光廳等可按 其實際建筑面積計算容積率。 3、商業建筑當層高大于等于 5 米,計算容積率指標時,建筑面積均按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