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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規定〉 發布 2003-12-23 2003 年 12月 4日,國家發改委,建設部,國家質檢總局, 國家工商總局等四部委聯合發布《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規定》 (以 下簡稱《規定》)。該《規定》要求,自明年 1月 1 日起,地市 級以上(含地市級)城市的新建、擴建、改造、裝修及維修工程 等構筑物,應按該《規定》要求使用安裝安全玻璃。建設、施工 單位采購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須具有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 標志(CCC標志)且提供 CCC證書復印件。 該《規定》所指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鋼化玻璃、 夾層玻璃及由鋼化玻璃或夾層玻璃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 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該《規定》指出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 必須使用安全玻璃 : 1. 7 層及 7層以上建筑物外開窗; 2. 面積大于 1.5 平方米的窗玻璃或玻璃底邊離最終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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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 共 2頁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安全玻璃的生產、 流通、使用和安裝管理,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 規范建筑安全玻璃應 用,提高建筑工程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制定《建筑安全 玻璃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安全玻璃, 是指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鋼化玻璃、 夾層玻璃及由鋼化玻璃或夾層玻璃組合 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單片半鋼化玻璃(熱增強玻璃) 、單片夾絲玻璃不屬于安全玻璃。 第三條 國內所有從事建筑安全玻璃生產、進口、銷售和建筑物建設、設計、安裝、施工、監理單位,應執 行本規定要求。 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城市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的新建、擴建、改造、裝修及維修工程等構筑物, 應按本規定要求使用安裝安全玻璃。 第四條 國家質檢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負責對建筑安全玻璃生產和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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