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漿砌石壩施工技術規定 SD120-84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 1.0.1 條 本規定適用于 2、3 級不工建筑物漿砌石壩或壩高超過 50m 的漿砌石壩的施 工。 4、5 級不工建筑物漿砌石壩可參照執行。 第 1.0.2 條 漿砌石壩施工前,應根據已批準的初步設計和相應的勘測、設計、試驗等資 料和文件, 編制施工技術措施, 進行漿砌石壩施工。 如需變更設計, 應取得設計單位的同意, 有重大變更時,應報請原審批初步設計的主管單位批準。 第 1.0.3 條 在保證漿砌石壩施工質量的前提下,應盡量節約木材、水泥等原材料,新技 術需經過試驗,且由主管單位鑒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 1.0.4 條 努力提高施工管理水平,加強經濟核算與定額管理,降低工程造價,必須遵 守安全、防火、環境保護等規程。 第 1.0.5 條 按照施工技術措施合理組織施工,作好質量檢查,施工記錄和技術總結,建 立永久性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