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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 (草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保障相關 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中華人 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等法 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城市規劃區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立足新型城鎮化建 設需要,與經濟和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統籌規劃、綜 合開發、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則;優先保證市政基礎設 施建設,充分考慮防災減災、國防、人防需要,融合建設使 用管理,提升城市功能和現代化水平。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 的領導, 明確主管部門和相關 部門職責 ,建立協調機制,制 定實施管理辦法,完善技術標準。 第五條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城市地下空間建設的投資和 運營,人防工程建設和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建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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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華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文件 金人防〔 2004〕90號 關于規范防空地下室建設管理的通知 為加強我市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工 作,滿足高技術條件下局部戰爭防空襲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范 及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作如下通知: 一、執行有關法規政策的具體要求 1、戰時功能等級核定。 防空地下室戰時功能一般為人員掩蔽, 十層以 上(含十層)和基礎埋深三米以上(含三米)以及按 2.5%統一修建的防空 地下室,防護等級一般為 6級;九層以下居民住宅樓按地面首層建筑面積 修建的為 6B級。按醫療救護工程、 專業隊工程、 配套工程等戰時等級功能 修建的,由市人防辦工程處研究核定。 2、應建和實建面積核定。 防空地下室應建面積核定: 1)十層以上(含 十層)的民用建筑,按主樓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若有裙房則按標準層 修建);2)基礎埋深三米以上(含三米)的九層以下的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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