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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吉林大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落實消防安全責 任,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安全和教學科 研的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機關、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 定》、《吉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校消防安全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 方針,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發展的總體規劃,使消防安全工 作與學校的發展相適應。 第三條 學校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學校統一領導、部門依法 監督、單位全面負責、師生積極參與”和“單位自管、隱患自查、 責任自負”的消防工作原則,實行校長領導下的逐級消防安全責 任制和崗位負責制。 第四條 學校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保護消防設 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撲救初起火災等維護消防安全義務。 第五條 本規定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