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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接地裝置的規范 第一章 總則 第 1條 電氣設備絕緣損壞時, 在設備金屬外殼上和電纜的 鋼帶(或鋼絲)上會產生危險電壓,人若接觸上,就會發生觸 電事故。保護接地就是為了避免人身觸電事故的發生。 第 2條 36V 以上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構架,鎧裝電纜 的鋼帶(或綱絲)、鉛皮和橡套 (塑料) 電纜的接地芯線或屏蔽 護套等均必須接地。 在礦井中禁止使用無接地芯線(或無其它可供接地的護套, 如鉛皮、銅皮套等)的橡套電纜或塑料電纜。 第 3條 所有必須接地的設備和局部接地裝置, 都要和總接 地網連接。 第 4條 主接地極應浸入水倉中; 主、副水倉必須各設一塊。 礦井有幾個水平時,每個水平的總接地網都要與主、副水倉中 的主接地極連接。 第 5條 在下列地點應裝設局部接地極: 1、每個采區變電所(包括移動變電站和移動變壓器) 。 2、每個裝有電氣設備的硐室和單獨裝設的高壓電氣設備。 3、每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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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井下接地裝置要求 一、主接地極: 所有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裝置和局部接地裝置,應與主 接地極連接成一個總接地網。礦井有幾個水平時,每個水平 的總接地網都要與主、副水倉中的主接地極連接。 主接地極應浸入水倉中, 主、副水倉必須各設一塊。 主、 副水倉的主接地極和分區的主接地極,均應采用面積不小于 0.75m 2、厚度不小于 5mm的鋼板。如礦井水含酸性時,應視 其腐蝕性情況適當加大其厚度或鍍上耐酸金屬,或采用其他 耐腐蝕鋼板。 安裝主接地極時,應保證接地母線和主接地極連接處不 承受較大拉力,并應設有便于取出主接地極進行檢查的牽引 裝置。 二、局部接地極: 1、局部接地極可敷設于巷道水溝內或就近潮濕處。埋 設在巷道水溝或潮濕地方的局部接地極,可采用面積不小于 0.6m2、厚度不小于 3mm的鋼板(見下圖 a)或具有同等有效 面積的鋼管制成,并平放于水溝深處。如礦井水含酸性時, 應視其腐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