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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工程領域,圖紙就像是施工的“指南針”,指導著每一個環節的具體操作。當甲方發現施工方沒有按照圖紙施工時,心里肯定打起了鼓:這種情況能不能通過造價鑒定來解決問題呢?今天我們就來聊聊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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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公司為建筑施工方,根據與甲方(房地產企業)簽訂的合同的約定,建筑工程采取包工包料方式.后來甲方與我公司又簽訂了補充合同.補充合同中約定:建筑所用大宗材料由甲方提供.承包的工程中有甲供材料部分價值約為300余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所以,我公司將甲供材料部分計入了營業稅的計稅營業額,并按規定繳納了建筑業營業稅.由此有人認為:繳了稅就要開發票作收入,并且甲供材料部分應當計入我公司作為成本入賬,同時,我公司還應當向甲方開具建筑安裝發票.又有人說:甲方如果以材料入賬,則不僅面臨被罰款,在計算甲方土地增值稅以及企業所得稅時,材料發票還不允許稅前扣除,其原因是未按規定取得建筑安裝發票.這種觀點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