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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 則 1.0.1 為了控制建筑 火災的煙氣流動,有利 于人員的安全疏散和 消防撲救行動的展開, 防止和減少民用建筑 火災的危害,保障社會 的公共安全,制定本 規程。 1.0.2 本規程適用于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民 用建筑。工業建筑可 參照本規程執行。 1.0.3 民用建筑的防 煙、排煙設計與施工, 應針對火災時煙氣流 動的特點,采取可靠 的防煙、排煙措施, 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 進、經濟合理。 1.0.4 防排煙系統的 設計采用新技術、新系 統、新設備時,應提 出合理的技術依據 a 1.0.5 防排煙系統的 設計、計算、施工;調 試及驗收,除執行本 規程外,尚應符合現 行有關規范的要求。 2 術語和符號 2.1 術語 2.1.1 防排煙系統 smoke control system 防煙系統和排煙系統 的總稱。 2.1.2 防煙系統 smoke protection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