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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司發票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務監督, 進一步規范公司的發票管理, 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發票包括:一是國稅局出售的普通發票和增 值稅專用發票。二是地稅局出售的飲食服務業、旅游業、娛樂業、廣 告業和其他收入發票。 三是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自行印制和管理的票據, 主要有金融、航空、郵政、鐵路等行業自制的票據。四是省級以上財 政部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和非稅收入收據。 第二章 發票的領購、保管和使用 第三條 領購發票由本單位財務部門根據使用情況,按照國家關 于發票領購的有關規定,統一向稅務部門購買并由專人保管。 第四條 財務部門按稅務機關要求對購買的發票加強管理,健全 保管制度,專人負責保管購買的票據和開具發票的專用設備,并建立 完整的發票登記簿,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