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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湖生態景區木屋超市租賃合同 甲方:東莞市松山湖旅行社有限公司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 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甲方將其合法擁有的木屋超市出租 給乙方使用,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物業基本情況 甲方出租給乙方的木屋超市坐落于東莞松山湖高新技術產業開 發區生態景區 ,租賃的總建筑面積為約 平方米。 二、租賃期限、用途 1、本合同項下的木屋超市租賃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每年遞增 5%,租賃期限屆滿,甲 方有權收回本超市,乙方應按約定如期交還。 2、租賃期間, 本合同項下的木屋超市僅供乙方作為合法經營旅 游工藝品、小商品、飲料、食品等成品副食,不能經營生煮熟食和 國家規定的禁營物品及有獎銷售等,不得制造喧嘩噪音,乙方不得 安排人員住宿,未經甲方同意不得變更使用方式。如乙方經營的商 品超出合同的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