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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的提出所謂工期,即承包人履行施工義務的期限,是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從工程開工到最終竣工經過的天數。工期與工程的質量和造價一起被并列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三大要素。工期是否合理直接影響到工程的施工質量和成本。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工期還是決定項目運營周期的核心環節。同一個項目,運營周期越短,經濟效益就越高,市場風險也越低。一個在三年內完成可以獲得豐厚利潤的項目,如果用五年時間完成,可能只能勉強保本,一旦工期超過五年甚至可能陷入虧本的困境。可見,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工期,并在后續的合同履行管理中防止發生工期的拖延,對于房地產開發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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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何約定開工日期、完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一、開工日期的約定 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一般為工期開始計算的相對日期。如開工日期基本已 確定,并按此日期做開工準備的, 則應約定具體的開工日期; 如開工日期尚未確 定,則合同約定時應注明, “具體以取得施工許可證后甲方或監理發出的開工令 為準”。開工令發出的日期并非開工日期, 按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應當還有 7日的 準備期。 建設工程開工時間一般以發包人簽發的《開工報告》確認的時間為準。但如 果發包人簽發的 《開工報告》 確認的開工時間并不具備開工條件時, 如早于建設 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 《施工許可證》 確認的開工時間, 則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 發的《施工許可證》確定的開工時間作為建設工程開工時間; 又如發包人簽發《開 工報告》后,遲延向承包人提交施工資料、 施工場地, 則開工時間以發包人實際 提交施工資料、施工場地的時間計算。 二、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