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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第“ 11698720 ”號商標“宏盛燒坊”異議的答辯理由 備注:此案答辯方已獲勝 備注:異議方為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被異議方(答辯方)為貴州仁懷宏盛酒業有限公司 一、異議方稱被異議商標“宏盛燒坊”與異議方商標“永盛燒坊”近似, 易引起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混淆和誤認,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2001 修 正 )》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答辯方認為上述論點不成立。 答辯方商標“宏盛燒坊”和異議方商標“永盛燒坊”在文字字形、讀音和含 義上均存在巨大差異,極易識別,并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2001 修正 )》 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理由和事實如下: 1“燒坊”是酒類通用名稱,不能作為商標的內涵用于比較商標差異 從商標文字組成上 ,答辯方商標“宏盛燒坊”和異議方商標“永盛燒坊”中 共有的“燒坊”二字是從古至今約定俗成的對于釀酒作坊的通用名稱。 從中國商 標網公示的注冊商標查詢可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