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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性混凝土防滲墻工程監理實施細則 一、總則 為有利于實施塑性混凝土防滲墻工程的過程控制,規范監理活動,依 據招、投標文件和項目法人與施工單位簽定的施工承建合同 (以下簡稱“合 同文本”)、工程設計文件以及 SL174-96《水利水電工程混凝土防滲墻施工 技術規范》等有關工程規程、規范編制本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堤防工程塑性混凝土防滲墻施工監理工作。 二、開工申請控制 2.1 施工單位應依據設計文件、合同文件和有關規程、規范的要求, 在防滲墻軸線上打先導孔,取得先導孔鉆孔柱狀圖和防滲墻軸線地質剖面 圖,報監理工程師審核。如果先導孔揭示的地質資料與原設計資料基本符 合,由監理工程師確定防滲墻槽孔終孔深度;如果先導孔揭示的地質資料 與原設計資料相差較大,則由監理工程師轉請項目法人和設計確定防滲墻 槽孔終孔深度。 2.2 防滲墻軸線上的地質資料,應對下列項目作比較詳細的描述: (1) 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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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防滲墻監理實施細則 15.1 總則 ⑴本細則編制依據: 1)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質量監理合同文件。 2)SL174—96《水利水電工程混凝土防滲墻施工技術規范》 。 3)SL31—2003《水利水電工程鉆孔壓水試驗規程》 。 4)DL/T5109—1999《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地質規程》 。 5)DL/T5100—1999《水工混凝土外加劑技術規程》 。 6)SDJ207—82《水工混凝土施工規范》。 7)SL52—93《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測量規范》 。 8)設計圖紙、技術要求及其他有關規程、規范。 ⑵本細則適用于水利水電混凝土防滲墻工程。 15.2 施工準備工作監理 ⑴承建單位應根據承建合同技術條款規定,對防滲墻造孔、成墻、澆筑以及 設備與施工作業措施等,進行驗證性試驗。并在試驗開始的 28 天前提出試驗計 劃,報送監理機構審批。 ⑵試驗結束后, 承建單位應及時將試驗成果進行整理, 提出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