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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 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和中央軍委、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 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 一、防空地下室的建設范圍 (一) 凡在我省人防重點城市和市、 縣政府所在城鎮規劃范圍 內新建民用建筑(見附件) ,不論任何單位 和個人,也不論建筑規模大小及何種投資來源, 在國家沒有新的規定前, 都必須按照下列要求由建設單位修建 防空地下室: 1.新建 10 層 (含)以上或基礎開挖深度 3 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均應按照建設項目底層面積修建 “滿 堂紅”防空地下室; 2. 城市規劃確定新建住宅區、小區和統建住宅區(不含前款規 定的建設項目) ,按地面新建筑總建筑面積 的 2%統一規劃修建防空地下室; 3.新建 9 層 (含)以下,基礎開挖深度小于 3 米的民用建筑項目,總建面積達 7000 平方米以上的, 按總 建筑面積的 2%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 民用建筑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