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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消防條例 (2000 年 6 月 6 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 維護公共安全,保護公民 人身和公私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 例。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管轄區域內的單位、 個人均應當遵守本條 例。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 防消結合的方針, 堅持專門機 關和群眾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消防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公安機關對本行政管轄 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農墾、森工主管部門負責墾區、林區內的消防工作,鐵路、航運、民 航主管部門負責鐵路、航運、航空運輸工具和有關設施、單位的消防 工作,業務上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