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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文明單位建設條例》實施細則 (《黑龍江省文明單位建設條例》于 2008年6月13日業經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修訂,于 2008年8月 1日起實施。本《條例》實施細則于 2009年 9月10日省精神文 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公民素質,推動社會進步,促進社會和諧,充分調動社會各單位在經濟建設、 政治建沒、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中的積極性,依據《黑龍江省文明單位建設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 )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文明單位建設是通過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把社會主義 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落實到基層的有效載體,是推動社會全面進步的有效途徑。 文明單位是社會示范作用突出,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有機結合、協調發展的先進 單位。 第三條 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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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黑龍江省文明單位建設條例》 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 5號) 《黑龍江省文明單位建設條例》已由黑龍江省第十一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于 2008年 6月 13日通 過,現予公布,自 2008年 8月 1 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8 年 6月 13 黑龍江省文明單位建設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文明單位建設,調動各單位在經濟建 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的積極性,發揮文明單 位的社會示范作用,提高全省公民的文明素質,推動社會進 步,促進社會和諧,根據憲法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 條例。 第二條 文明單位是以開展群眾性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為基本特征,推動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 2 協調發展的先進單位。 第三條 文明單位建設必須以鄧小平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