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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蘆島市人民政府令 第 29號 現發布《葫蘆島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葫蘆島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房地產市場秩序管理,規范城市房屋租賃行為,保障租賃當 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市、 縣(市)、區所在地及建制鎮的房 屋租賃。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以非國家定價租金標準, 將其房屋使用權定期或不定期地出租給承租人, 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 為。 房屋租賃包括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 (含室內柜臺、攤位)出租給承租人居住、 提供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或以合作方式與他人從事經營活動, 企業、事業單位或 個人利用自有房屋與他人進行聯營、 承包經營、入股經營等活動, 房屋所有權未 發生變更的,按房屋租賃進行管理。 房屋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