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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 181號) 《北京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已經 2006 年 11 月 17 日市人民政府第 56 次常務會 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長 王岐山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 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 染防治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 第三條 區、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聲環境質量負責。 市和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 理。 公安部門負責對社會生活噪聲和機動車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道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道路、城市軌道交通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對工業產品、設備標準中規定的噪聲限值實施監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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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 270 號 《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已經 2013 年 2月 16日市人民政府第 2 次常務會議通過。 現予公布,自 2013 年 5月 1 日起施行。 市 長 2013 年 3月 18 日 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 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 保障人體健康, 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 續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 等法律法規, 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聲環境質量負責。 第四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 是: (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噪聲污染防治規劃和聲環境功能區劃定方案, 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后組織實施; (二)擬定噪聲污染防治年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