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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城市噪聲污染的防治一定要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我們不僅要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對噪聲進行治理,同時還必須要對城市建設進行科學規劃,大力加強城市噪聲污染的防治宣傳工作,只有這樣才能夠增強人們的環保意識,才能夠對城市噪聲進行有效的控制,從而最大化的降低其危害,提高城市居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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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 181號) 《北京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已經 2006 年 11 月 17 日市人民政府第 56 次常務會 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長 王岐山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 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 染防治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 第三條 區、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聲環境質量負責。 市和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 理。 公安部門負責對社會生活噪聲和機動車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道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道路、城市軌道交通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對工業產品、設備標準中規定的噪聲限值實施監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