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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 [2016]140 號 現將營改增試點期間有關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政策補充通知如下: 一、《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 2016〕36 號)第一條第(五)項 第 1 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 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 ,不屬于利息或 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專家解讀: 利息應屬于固定的無風險收益,如果非保本, 則不屬于利息收益,應屬于投 資收益。 二、納稅人購入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于《銷售 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 2016〕36 號)第一條第(五)項第 4 點所稱的金 融商品轉讓。 專家解讀: 金融商品的核心性質仍屬于商品, 對其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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