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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河道保護管理辦法 市政府令第 178號 (2002 年 4 月 12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發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河道管理 ,保護河道環境 ,確保河道功能完好 ,維護杭州歷史文化 名城風貌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結合本市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杭州市城區范圍內城市河道及其附屬設施 (以下統稱城市河道 ) 的保護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城市河道是指城區內由市政設施管理機構管理、 養護的河道及其堤坎、 排澇 泵站、引水渠、溢洪道等附屬設施。市政設施管理機構管理、養護的河道 ,由市人民政府確 定。 第三條 杭州市人民政府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河道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區人民政府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城市河道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市、區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按照市、區分工及其職責權限 ,具體實施對城市河道的保護和 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河道整治應當服從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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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河道管理 ,保護河道環境 ,確保河道功能完好 , 維護杭州歷史文化名城風貌 ,根據國家 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 結合本市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杭州市城區范圍內城市河道及其附屬設施 (以下統稱城市河道 )的保護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城市河道是指城區內由市政設施管理機構管理、養護的河道及其堤坎、排澇泵站、引水渠、溢 洪道等附屬設施。市政設施管理機構管理、養護的河道 ,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條 杭州市人民政府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河道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區人民政府市政設施 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城市河道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市、區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按照市、區分工及其職責權限 ,具體實施對城市河道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河道整治應當服從城市總體規劃 , 保護河道的歷史風貌 ,符合城市人文景觀及生態要求。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