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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用機場規劃設計基礎規定 民用機場類別 1.1.1 民用機場應按照其使用性質與作用進行分類。 民用機場按航線 性質可分為國際機場和國內機場; 民用機場按航線的布局可分為樞紐 機場、干線機場和分線機場。( MH5002) 1.1.2 民用直升機場按物理特性分三種類型: 地面直升機場、 高架直 升機場和直升機甲板。 (MH5013) 1.2 民用機場飛行區及旅客航站區劃分指數 1.2.1 機場飛行區應按指數 I 和指數 II 進行分級,以使該機場飛行 區的各種設施的技術標準能與在這個機場上運行的飛機性能相適應。 (MH5001) 飛行區指數 I:按使用機場跑道的各類飛機中最長的基準飛行場 地長度,分為 1、2、3、4四個等級,根據表 1.2.1-1 確定。 飛行區指標 I 表 1.2.1-1 飛行區指標 II :按使用該機場飛行區的各類飛機中的最大翼展 或最大主起落架外側邊的間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