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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污染防治法 法規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 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 2015年 8月 29日修訂通 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公布,自 2016 年 1月 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 8月 29日 出臺目的 : 為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 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 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 治法》。新《大氣污染防治法》從修訂前的七章 66條擴展到現在的八 章 129條。 該法規對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體制、 主要的法律制度、 防治燃燒 產生的大氣污染、 防治機動車船排放污染以及防治廢氣、 塵和惡臭污 染的主要措施、法律責任等均做了較為明確、具體的規定。 法規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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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 2010 年 6 月 1 日 出處:《法學評論》 2010 年第 1 期 作者:劉超 編輯:曾水徽 有 116 位 讀者讀過此文 【字體: 大 中 小】 劉超:反思環保法庭的制度邏輯 —以貴陽市環保審判庭和清鎮市環 保法庭為考察對象 【摘要】環保審判庭(法庭)的成立是近兩年來我國一個引人矚目的司法制度 實踐創新。以貴陽市兩級環保審判庭(法庭)為考察對象,我們需要在我國現行的 法律體系與司法制度系統內對之進行冷靜分析。 從《人民法院組織法》 等法律規定來看, 環保審判庭(法庭)的設置存在難以消解的內生性困境,環保審判庭(法庭)是在專門 環境訴訟機制缺位的前提下進行的制度設計,也缺乏堅實的制度支撐,過于明顯的問題 導向有超越制度創新邊界之嫌。 【關鍵詞】環保法庭;環境訴訟機制;制度邏輯;機制基礎 近兩年來,環保法庭的設立及其審判工作如何開展已經成為當下的司法熱點問題, 引起整個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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