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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我國目前工程造價管理逐步發展為監理和跟蹤審計共同控制的管理模式。這種模式存在的主要弊端有監理在造價控制上甩包袱、跟蹤審計人員權力過大、監理對工程結算審核失控。監理要正確認識自身的位置和角色,要加強對設計階段的造價控制,要嚴格現場簽證和支付管理、行使工程竣工結算的審核權。因此,在跟蹤審計參與的模式下,監理仍然要按照規范和自身職責要求,真正有效地從監理角度為業主控制好工程造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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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實施階段全過程造價控制 VS跟蹤審計 關于建設項目實施階段的全過程造價控制和跟蹤審計,許多領導都認 為是一回事,有些專業人員也將二者混為一談。筆者查閱了相關資料,認 為二者雖然有許多相似之處,但也有著本質的區別。 一、基本含義 跟蹤審計。溫家寶總理在全國人大第十一屆二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 工作報告》中,要求“行政權力運行到哪里,監督就落實到哪里,財政資 金運用到哪里,審計就跟進到哪里” ,根據以上精神,中國審計網上發表了 大量關于工程項目決算審計及工程項目跟蹤審計的文章。跟蹤審計也是審 計,只是將原來的事后審計向前延伸為事前審計、事中審計與事后審計相 結合。 建設項目實施階段全過程造價控制。建設項目的實施階段指工程招投 標到結算階段,即包括工程招投標(發承包)階段和施工階段。造價控制 屬于建設單位項目造價管理的范疇。 二、委托單位(服務對象) 工程項目的決算審計主要含項目建設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