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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氣排放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產過程中廢氣污染物質排放的控制管理,降低 廢氣污染物濃度,減少污染排放總量,改善環境績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生產過程中各種廢氣、 粉塵排放的控制管理。 第三條 引用的法規、標準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2、《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3、《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4、《山東省固定源大氣顆粒物綜合排放標準》 第四條 定義 1、廢氣污染物:指在生活或生產的過程、設備、場所等向大氣中排 放的各種污染物,包括廢氣、粉塵、有刺激性氣味物質。 2、無組織排放:指不通過排氣系統而泄漏的生產性粉塵和有害污染 物的氣體,均為無組織排放。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安全環保部為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制定 與修訂;負責年度廢氣監測計劃執行、落實情況及上報工作;負責配合 各級環保部門對公司內的廢氣進行監測,同時根據結果對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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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業是顆粒物等大氣污染物排放量較大的行業,因排放標準中顆粒物等污染物濃度限值已非常嚴格,依靠加嚴標準減排污染物的空間已經越來越小,標準減排難以使水泥工業實現更高的減排目標。水泥生產多個工序會排放廢氣,在排放標準限值不變的條件下,各類廢氣的排放總量決定了顆粒物等污染物的排放總量。通過實例分析得出利用窯頭余風再循環、減少窯頭喂煤一次風比例和分解爐喂煤風機的風量可實現高溫廢氣量的減排,利用窯頭窯尾低溫廢熱進行烘干物料可實現低溫烘干廢氣量的減排,將常溫廢氣作為水泥窯窯頭和分解爐煤粉的助燃空氣可實現常溫廢氣量的減排,進一步分析了通過廢氣量減排可實現顆粒物等污染物的減排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