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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我省公路工程概算預算人工工日單價的通知 粵交基函〔 2010〕1915 號 造價管理 加入時間: 2010/9/9 8:56:34 來源: 訪問量: 2848 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局(委),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運輸工程造價管理站、咨詢服務中心,省交通 集團有限公司: 為適應省政府調整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變化,根據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辦 法》及我省相關補充規定(粵交基〔 2008〕548號),經研究,現將調整我省公路工程概算預算人工工日 單價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廣東省公路工程新建(包括改、擴建工程)項目的概算、預算的編制應 按本通知執行,具體取定標準見附表。之前已編制的仍按粵交基〔 2008〕548號文的規定執行。 二、本通知印發日之前已批準(審查)的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以及完成招標的清單預算應 不再調整。 三、執行過程中有何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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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房建筑模數協調標準 第一章 總則 第 1.0.1 條 為了使廠房建筑主要構配件的幾何尺寸達到標準化和系列化, 以利于工業化生產,特制訂本標準。 第 1.0.2 條 本標準適用于: 一、設計裝配式或部分裝配式的鋼筋混凝土結構和混合結構廠房; 二、編制廠房建筑構配件標準設計圖集。 注:①設計鋼結構廠房、受條件限制的改(擴)建廠房、現澆式鋼筋混凝土 結構廠房、工藝對廠房有特殊要求的廠房或按本標準設計在技術經濟上會產生顯 著不合理的廠房,可不執行本標準的某些規定; ②采用新技術、新結構和新材料的廠房, 可不受本標準某些規定的限制。 第 1.0.3 條 在一個建設場地內,確定各廠房設計方案時,宜使構配件的類 型統一。 第 1.0.4 條 在技術經濟合理的基礎上,廠房的體形應力求簡單,避免設置 縱橫跨和多跨廠房中的高度差。 第 1.0.5 條 在編制廠房建筑構配件標準設計圖集時,應使用途相同的構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