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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區地方稅務局 關于明確建筑安裝工程設備與材料劃分問題的通知 桂地稅發〔 2006〕248號 成文日期: 2006 年 08 月 30日 字體:【大】【中】【小】 各市、縣 (市、區 )地方稅務局,各市地方稅務局直屬機構,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 分局、稽查局: 為了加強我區建筑業營業稅的征收管理, 進一步規范建筑安裝工程中設備和材料的 劃分,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 2003〕 16 號)第三條第 (十三 )款的規定,現對除全國統一列舉的通信線路工程、輸送管道工 程以外的其他建筑安裝工程有關設備和材料的劃分問題明確如下: 一、“設備”與“材料”的劃分原則 (一)設備是指經過加工制造, 由多種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組成生產加工、 動力、 傳送、儲存、運輸、科研功能的機器、容器和其他機械、裝置。 設備一般包括: 1.各種設備的本體及隨設備到貨的配件、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