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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設工程監理招標評標定、標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監理招標投標活動,保證評標的科學 性、公正性,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等有關法律、法規、規 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階段的建設工程監理 (以下簡稱監理) 招標投標活動。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 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橋涵、公共交 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 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第三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工程面積在 5000 平方米及 以上,其他工程造價在 500 萬元及以上的建設工程, 必須通過招標 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