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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法規標題】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發文字號】 【發布部門】 【頒布日期】 2006-3-29 【生效日期】 2006-6-1 【時效性】有效 【唯一標志】 14454 【主題詞】固體 廢物 污染 環境 防治 (2006年 3月 29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 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 合理利用資源,保障人體健康 ,維護生態 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 防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 條例。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不適用本 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固體廢物, 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 用價值或者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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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第一條 為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 合理利用資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產生、收集、運輸、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 污染環境的防治。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 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 作。 第四條 國家已制定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的,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 會同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國家未制定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的,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質 量技術監督部門,制定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