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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路的保護,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路保護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公路保護,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公路管理機構、 公路經營企業以及公路使用者等相關各方在從事公路的管理、養護、使 用以及與公路相關的其他活動時保證公路完好、安全、暢通的行為。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保護工作的領導,依法履行公路保 護職責。 第四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公路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保護 工作;但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國道、省道的 保護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具體負責公路保護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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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保護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路的完好暢通,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路保護工作及與公路保護有關的行為,適用本條 例。 第三條 公路保護范圍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公路建筑控制區以及 影響公路通行能力和安全的建筑限界、地質條件環境。 第四條 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 損壞或者非法占用。 第五條 公路保護工作堅持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科學管理、依法保護 ”的原則。 第六條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路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保護工作 ,具體工作 由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實施。 鄉道的保護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實施。 第七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采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