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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傷保險條例 (2003年 4月 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375號公布 根據 2010年 12月 2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 工傷保險條例 〉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 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 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 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 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 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 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 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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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2014 工傷保險, 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 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 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 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 會保險制度。 下面是 2014年最新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20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 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 事業單位、 社會團體、 民辦非企業單位、 基金會、 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以下稱用人單位 )應當依照本條例 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 (以下稱職工 )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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