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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購買新建內銷商品住宅遷入戶口管理辦法 【頒布單位】 青島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 19980123 【實施日期】 19980123 【章名】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購買新建內銷商品住宅戶口遷入管理,促進房地產業 發展,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青島高科技工 業園(以下簡稱市內四區及高科園)和各縣級市及黃島區、嶗山區(不含 高科園,下同)、城陽區(以下簡稱縣級市、區),購買經批準新開發建 設的內銷商品住宅,可申請遷入常住戶口。 第三條 購房人遷入戶口的范圍,限于購房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包括當地無子女、由購房人直接贍養的岳父母或公婆)。戶口遷入人除 未成年子女外,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固定的職業或有穩定生活來源; (三)50周歲以下者,須具有高中或中專以上文化程度; (四)符合計劃生育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