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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安全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工作在不斷推進。當前草案指出:重點對網絡自身的安全作出制度性安排,同時在信息內容方面也作出相應的規范性規定,從網絡設備設施安全、網絡運行安全、網絡數據安全、網絡信息安全等方面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從這個內容可以看出,我國要建立的是一部綜合性的、無所不包的網絡安全法,涵蓋網絡層面安全、信息安全,甚至整個網絡空間安全。點評:網絡安全法真的需要大而全嗎?從草案公布的相關內容以及國外的先進經驗來看,大篇幅涉及個人信息保護內容等問題需要再斟酌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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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月”講“安全”是否是形式大于內容? 安全月說安全,質量月談質量,總會讓人感到有矯揉造作之嫌, 故弄玄虛之意,總之是一種應景之作,是一種形式,沒有效果,難以 長久。 “安全月”講安全,果真就是一種“形式”?是一種“形式大于 內容”的時髦做秀? 非也。 是否是“形式大于內容”,首先要厘清形式與內容的關系。 辯證唯物主義的哲學告訴我們, 形式和內容是不可分割的, 沒有 無形式的內容,也沒有無內容的形式。形式決定于內容,同一內容, 可以有多種表現形式。 講安全可以有多種形式, 安全月里講安全便是 其中一種。“要安全、保安全”的內容,決定了講安全的形式。 安全月里講安全,形式十分必要,但需要不斷創新。 俗話說,“像不像三分樣”,如果安全月里講安全沒有形式的創新, 年復一年,月復一月,依舊是開個會議,拉條橫幅,做幾塊展板,放 在那里,“任爾東南西北風,我自巋然不動” ,勢必造成審美的疲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