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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房設計規范 第一節 鍋爐給水設備 第 7.1.1 條 給水泵臺數的選擇,應能適應鍋爐房全年熱負荷變化的要求。 第 7.1.2 條 給水泵應設置備用。 當最大一臺給水泵停止運行時, 其余的總流量, 應能滿足所有運行鍋爐在 額定蒸發量時所需給水量的 110%;當鍋爐房設有減溫裝置或蓄熱器時,給水泵的總流量尚應計入其用水 量。 第 7.1.3 條 當給水泵的特性允許并聯運行時,可不用同一給水母管; 當給水泵的特性不能并聯運行時, 應 采用不同的給水母管。 第 7.1.4 條 采用電動給水泵為常用給水設備時,宜采用汽動給水泵為事故備用泵,其流量應能滿足所 有運行鍋爐在額定蒸發量時所需給水量的 20%~40%。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不設置事故備用汽動給水泵: 一、有一級電力負荷的鍋爐房; 二、停電后鍋爐房停止運行,且給水泵停止給水不會造成鍋爐缺水事故。 第 7.1.5 條 采用汽動給水泵為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