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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鍋爐安全管理規范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鍋爐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依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范圍:容積 ≥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 ≥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0.1MW的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第三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監督本規范的執行。 第二章 安全職責 第四條 鍋爐使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是鍋爐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應當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黑龍江省有關鍋爐安全方面的法規,依法履行安全 管理領導責任;對鍋爐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具體做好以下工作: 一、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 法規的規定,保證鍋爐安全使用。 二、設置鍋爐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全面負責 鍋爐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按照《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