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pdf
大小:23KB
頁數: 6頁
國務院和省市政府關于國家級開發區優惠 政策的規定 一、稅收 (1)開發區企業從被認定之日起,減按 15%的稅率征收所得 (國發〔 1991〕 12 號)。 (2)開發區企業出口產品的產值達到當年總產值 7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核定, 減按 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國發〔1991〕12 號 )。 (3)新辦的開發區企業, 經企業中請, 稅務機關批準, 從投產年度起, 二年內免征所得稅。 對新辦的中外合資經營的開發區企業, 合營期在 10 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可從開始獲利年度起,頭二年免征所得 稅。 免稅期滿后,納稅確有困難的,經批準在一定期限內給予適當減免稅照顧。 (國發 〔1991〕12 號 ) (4)以內資辦的開發區企業,其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 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 技術服務、 技術培訓的所得, 年凈收入在三十萬元以下的, 可暫免征所得稅;超過三十
格式:pdf
大小:5KB
頁數: 2頁
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優惠政策 1、 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其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 可從獲利的年度起免繳所得稅兩年, 第 三年至第五年減半按 7.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 外商投資企業上述免減稅期滿后, 凡屬先進技術企業的, 可再延長3年減半繳納所得稅, 屬于產品出口企業的, 若當年出口產 品達到全年產品產值70%以上的,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 稅。 3、 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減按 1.5%的稅率繳納地方所得稅, 并從獲利年度起,兩年內免繳地方所得稅,第一年至第五年減半按 0.75%的稅率繳納地方所得稅。 4、 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 不 足彌補的,可在5年內逐年提取所得繼續彌補。 5、 外商投資企業繳納所得稅后, 外國投資者從企業分得的利 潤,再投資于本企業或開發區其它企業,經營期在5年以上的, 可以 退還再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