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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 第 80號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已于 2011年 2月 14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 審議通過 ,現予以發布 ,自 2011年 5月 1日起施行。 部長陳竺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 ,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 ,應當遵守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和部 門規章以及相關的衛生標準、規范 ,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宣傳 ,預防傳染病和保障 公眾健康 ,為顧客提供良好的衛生環境。 第三條衛生部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 管理工作。 國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鐵路部門所屬的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車站、等候室、鐵路客車以 及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