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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筑處理法規總結 關于違章建筑的定義的問題 我國法律目前對違章建筑沒有明確的定義。 一般是指未取得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核定的相關 內容建設的建筑。違章建筑 主要包括 :⑴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 準,并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 的建筑物;⑵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物; ⑶擅自 改變了使用性質 建成的建筑物;⑷臨 時建筑建設后超過有 效期未拆除 成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⑷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 管部門 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 關于廣州處理違章建筑的法律依據問題 廣州市最新規定:廣州市關于貫徹實施《城鄉規劃法》的 意見(注意:該意見沒有寫明制定部門,效力層級比較模糊。經 規劃局網站查找,確定其由廣州規劃局制定,規劃局的發布說明 如下:我局制定的《廣州市關于貫徹實施 <城鄉規劃法 >的意見》 業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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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固廢處理標準和規范 2015年 6月整理現行規范和標準 一、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及標準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014 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2005 年 4月 1日起施行 ); (3)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建發 [2000]120 號);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2008 年 6月 1日起施行 ); (5)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 101號,1992年 6月); (6)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2011 年 3月 1日起施行 ); (7) 《關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 (國家 計委、財政部、建設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計價格 [2002]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