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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r\n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和廣東省鹽業體制改革工作部署,為規范廣東省工業鹽生產、經營和使用管理,嚴防工業鹽流入食鹽市場,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結合廣東省工業鹽市場管理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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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16號) 《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已由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 次會議于2001年9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1年10月8日 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垃圾的管理,控制污染,改善城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 本條例所稱城市垃圾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 物。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 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個人在建設和修繕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 等過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