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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文最新推薦 ------------------------------------------------------ 1 / 59 廣東省供用電條例 《廣東省供用電條例》 7 月 1 日起施行。《條例》 明確,除法律、行政法規有明確規定外,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 要求供電企業對非居民用戶采取停止供電措施強制其履行相關行政 決定。以下是小編搜集的廣東省供用電條例,快來看看吧。 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 77號) 《廣東省供用電條例》 已由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二次會議于 2018年 3 月 29 日通過,現予公布,自 2018年 7 月 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 3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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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16號) 《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已由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 次會議于2001年9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1年10月8日 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垃圾的管理,控制污染,改善城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 本條例所稱城市垃圾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 物。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 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個人在建設和修繕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 等過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