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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 全,促進建筑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 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 實施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監督管理, 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 等施工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資產、主要人員、已完成的工程業績和技術裝備等條件申請建筑業企 業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交通運輸、 水利、工業信息化等有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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