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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06年5月12日,浙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與廣西某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能源公司\")訂立了一份《電站引水隧洞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建筑公司承建能源公司某水電站引水隧洞土建工程。合同總金額約為人民幣1640萬元,合同工期10個月。合同訂立后,建筑公司立即組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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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的提出所謂工期,即承包人履行施工義務的期限,是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從工程開工到最終竣工經過的天數。工期與工程的質量和造價一起被并列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三大要素。工期是否合理直接影響到工程的施工質量和成本。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工期還是決定項目運營周期的核心環節。同一個項目,運營周期越短,經濟效益就越高,市場風險也越低。一個在三年內完成可以獲得豐厚利潤的項目,如果用五年時間完成,可能只能勉強保本,一旦工期超過五年甚至可能陷入虧本的困境。可見,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工期,并在后續的合同履行管理中防止發生工期的拖延,對于房地產開發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