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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修繕范圍和標準 城鄉建設境環保護部城住字 677號 1.引言 1.1 本標準適用于房地產管理部門的經營管理單位管理的房屋。 1.2 本標準是以當前租金處于較低的一般水平為根據制定的。 1.3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允許采取適當提高修繕標準: 1.3.1 當房屋租金處于成本租金水平以上時; 1.3.2 當經過修繕后,能合理調增稅金時; 1.3.3 當用戶自愿投資時。 1.4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允許適當降低修繕標準或采取其它措 施: 1.4.1 當房屋租金過低時; 1.4.2 當房屋座落偏遠、分散、不便管理時。 1.5 在本標準規 定的適用范圍里: 1.5.1 房屋的修繕必須貫徹充分利用、經濟合理、牢固實用的原 則,以不斷提高房屋完好率,逐步改善住用條件 . 1.5.2 在資金和其它條件允許對,應盡可能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的 要求,有計劃地實現破危房屋的更新改造。 2.修繕工程分類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