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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繳(代發)協議書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住址: 聯系電話: 乙方在北京市沒有與任何公司、企業、個體工商戶或團體等存在勞動合同 關系、雇傭關系,無法以員工身份參加社會保險。經雙方平等協商,現乙方委托 甲方在北京市為乙方代發工資、 繳納個稅、繳納社會保險費。 乙方委托甲方代繳 行為為乙方本人正式意愿體現,由此產生的任何法律責任乙方自愿全部承擔。 經以上協商決定,甲方為乙方代為辦理相關手續。具體委托事項為: 一、自 年 月份開始,甲方為乙方代發工資、代繳個稅;自 年 月份開始,代繳社會保險和公積金。 二、代發工資標準為每月 ;代繳保險基數標準為每月 ;個人 所得稅繳納標準按國家規定。 三、乙方社保參保項目: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 保險和公積金。 四、乙方委托代繳費用全部均由乙方自身承擔,甲方無須承擔任何費用。 由乙方按月將費用支付到甲方公司賬戶,支付的具體時間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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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 車船稅代收代繳管理調研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第五條和第十條的規定,車 船稅的繳納渠道有兩種, 一是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 二是在地稅機關 直接繳納。這種辦法的施行, 為非生產經營納稅人的車船稅征收管理 提供了可行的渠道,但《車船稅條例》實施兩年來,車船稅征收工作 開展得并不理想,對此,我們組織了深入的調查了解,分析原因有以 下幾點: 第一,各家保險機構之間業務競爭較激烈,導致保險機構以不代收 車船稅為條件來招攬業務。 我們調查中,發現保險機構履行代收代繳 義務的積極性很差,都認為自家代征車船稅會導致客戶轉向不代征車 船稅的保險機構。客觀上, 因為保險機構代征車船稅缺乏剛性,彼此 執行上力度不一,也確實存在代征稅款影響保險業績的情況。 第二,保險機構下設大量代辦點, 不少代辦點延伸到所屬縣市以外, 不利于地稅機關的監管。 以我縣為例,在縣內設置機構的只有人民保